江西企業網3月14日南昌訊 袁大建 帥雪琴 記者李志強報道:記者13日獲悉,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近日聯合發布《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執行標準》,從4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明確裁量劃分標準
據介紹,《適用規則》共21條,主要是對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上的一般原則、制度和具體適用要求進行了明確。并對上位法已有具體規定的回避、告知、當場處罰、聽證、一般處罰、集體審理等作了原則規定。
而《執行標準》包括9大類71種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標準,針對不同稅收違法行為的表現特征,確定了不同的裁量劃分標準,并對“逾期”、“以上”和“以下”等規定進行了明確。
在具體確定裁量劃分標準方面,對期限違法行為,以逾期天數為主,兼顧違法主體、違法數量等劃分處罰檔次;對金額違法行為,以數額、比例劃分處罰檔次;對發票違法行為,以發票金額、可開票金額、發票數量、違法所得額、稅款損失額、行為嚴重程度等劃分處罰檔次。
如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這一稅收違法行為的不同表現特征,確定了不同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5萬元以下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金額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銷毀違法證據要受重罰
我省還確定了對稅收違法行為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行為等。
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包括:違法行為人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配合稅務機關查處涉稅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如實交代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涉稅違法事實等。
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主要有:涉案金額巨大,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妨礙、阻撓稅務人員依法執法;隱匿、銷毀稅收違法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