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南昌市房地產交易市場人頭攢動。然而,交易的背后,卻鮮有人關注到,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土地證并未納入過戶必備材料之中。
今年6月,南昌市民易女士通過中介買房時,發現其所購的二手房沒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土地證)。于是,她以該房屋產權存在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豈料,中介方非但不同意,還下發“催告單”要求其限期過戶付款。
買方討要說法的同時,賣方和中介方也據理力爭。這場購房合同糾紛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土地權屬登記和房屋權屬登記相對分散的現實,并最終引發“是否應該將土地證列為交易過戶的必備條件”的法律爭議。
在南昌房產交易市場,土地證并非房屋交易所需材料
房屋無土地證 解除合同引糾紛
一個月過去了,南昌市民易女士一直不思飲食、夜不能寐。易女士告訴記者,6月8日,由于她的大意,或將自己3萬元血汗錢“拱手送人”。
易女士回憶稱,當天上午,她看中了南昌中環地產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中環地產)掛售的一套“自由都”樓盤的房子,價值76萬元。隨即,她便與對方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并支付了3萬元定金。事后,易女士通過查證才得知,這套住房雖辦了房產證,但未在國土部門辦理土地證。
據此,易女士以中環地產介紹的房屋無土地證,房屋產權存在瑕疵為由,拒絕履行買賣合同的付款義務,并提出返還3萬元定金的要求。對此,中介方聲稱需與賣方商量,進而遲遲未拿出處理意見。
焦急等待中,讓易女士意想不到的是,7月6日,等來的卻是一份中介方的“催告函”。函件寫道:“合同簽訂后,您(易女士)遲遲不履行合同,公司多次電話催促,現在賣方通知您接函后兩個工作日內辦理過戶手續。逾期,賣方將按合同條款視為違約、解除合同,另行處置房產……”
“明明是賣方隱瞞房屋真實情況,中介方審查不力,為何讓我來‘買單’?”易女士向新法制報求助。
二手房交易“忽視”土地證
7月8日上午,記者來到位于中山路商會大廈五樓的中環地產總部采訪。得知記者來意后,該公司總經理助理李國平告訴記者,按照南昌市有關規定,即使是沒有土地證的房子,同樣允許進行房產交易。也就是說,只要有房產證等必備材料,即可進行房屋交易,有無土地證并不影響合同履行。因此,中介方也就沒有任何告知及審查的義務。
“事實上,我們一直在極力維護易女士,不然3萬元定金早就被賣方拿走了。”李國平稱,其間,賣方多次要求將代管的3萬元定金作為違約金拿走,但均被公司拒絕。究其原因,公司也認為,易女士的說法有一定道理。但現在,即便要解除合同,也要當事三方共同協商。“不可否認的是,從目前的交易狀況來看,這(沒有土地證)難以成為解除合同的充分條件。”李國平又說,如果賣方不妥協,易女士只能走法律途徑。
采訪中,李國平一再強調,南昌所有的房產交易均不需要土地證。
為此,記者先后咨詢了滿堂紅房產等5家房產中介,答復如出一轍:“只要提交房產證及其過戶必備資料即可,其中不包含土地證”。
隨后,記者來到南昌市房地產交易市場。在交易大廳,一位工作人員給記者遞上了一份房屋產權交易流程指南。在交易所需材料一欄中,明確房產交易所需材料為: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產籍檔案開放單,而土地證并未名列其中。
就買房時是否注意房子有無土地證的問題,記者隨機采訪了8位正在辦理二手房過戶的人。“土地證與過戶有什么關系?有房產證就可以吧!”一位市民說。令記者意外的是,受訪的上述人士對土地證的作用均一無所知。
對于這一點,易女士也坦言,若不是不久前一套舊房因擁有土地證而得到了拆遷補償,她也難以深刻理解土地證的重要性——今年年初,她有一套房子被拆遷,由于該房屋“兩證”齊全,參照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標準進行補償,而一些無土地證但具有房產證的房屋,依據的是農房標準進行評估補償。兩者之間的拆遷補償數額相比,后者明顯少了許多。
據記者了解,按照南昌市的有關規定,對房屋進行拆遷評估時,土地證是一項重要指標及因素。
“目前,大家(中介)都這么操作,除非客戶提出了要求,中介才會去審查土地證。”一位中介工作人員坦言。至于這樣操作是否會在今后引起糾紛,他們沒考慮那么多。
房管部門與國土部門未銜接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家李宇認為,在民法理論中,通常將建筑物與其占用的土地視為一個物,土地為主物,建筑物為從物。“沒有土地證,居住的房子就等于是‘空中樓閣’。”李宇做了一個形象的比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