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業網3月15日南昌訊 房產消費算得上是人們一生中占“重頭戲”的一項消費支出,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本報邀請律師,點評解析幾起典型房產消費維權案例,為購房者提供相關維權參考。
燃氣管道改動不算結構改變
案例:
2009年7月,李某買下某樓盤房子,2010年10月,李某收房時發現,購房合同上寫明位于入戶廚房位置的燃氣管道改到客廳陽臺上。他遂以房屋結構變更為由向開發商提出退房要求,但開發商不同意。李某于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解除購房合同,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點評:
江西商海律師事務所魏亮律師表示,燃氣管道安裝有特別的規范和要求,不可能滿足所有業主的意愿。在設計時,燃氣管道位置原則上放在廚房,但如果涉及安全隱患問題,專業安裝人員可對安裝位置予以調整。燃氣管道的安裝位置變化,既不屬于規劃的變更和設計上的變化,也不屬于房屋結構改變。所以,燃氣管道的改變并不構成購房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該合同不能解除。
房子有重大安全隱患可拒絕接房
案例:
2010年1月,趙某與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2011年12月28日,趙某收到接房通知驗房時,發現房屋陽臺鐵欄桿與公共露臺鐵欄桿相連,且有室外電線搭在該公共露臺的鐵欄桿轉角處,趙某便以房屋需要整改為由不予收房。開發商稱房屋已驗收合格,不同意趙某的要求,趙某就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開發商構成違約,必須整改。點評:
魏亮律師表示,房屋雖驗收合格,但公共露臺搭接的室外電線不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及驗收規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趙某有權拒絕收房。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不能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時,購房者可以拒絕接房。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條件,購房者在哪些條件下可以拒絕接房,一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二要看是否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三要考慮房屋存在的質量瑕疵是否能夠滿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購房優惠沒兌現可起訴索賠
案例:
2010年8月11日,張某與某開發商簽約購買了一套房屋,張某當天就付清房屋全款。同年8月上旬,該開發商在報紙上刊登售房廣告時承諾:“8月1日至31日,購房業主一次性付款,可享受2個點的優惠”,而張某當時未看到廣告,付全款時也未享受優惠。廣告刊登后3個月,張某才知悉廣告內容。他認為自己也應享受該優惠,但開發商拒絕。張某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應支付張某購房全款2個點的優惠。點評:
魏亮律師認為,開發商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兌現其承諾,如開發商違反其承諾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提醒購房者,為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可以要求將廣告內容寫進合同中或者簽訂補充協議,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私自提高容積率開發商要賠
案例:
2008年3月,陳某與某房企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載明陳某所購樓房總層數為28,但陳某收房時發現所建房屋實際樓層為33層。經了解,這是開發商私自提高容積率,陳某遂以開發商增加容積率起訴至法院,最終獲得賠償。點評:
魏亮律師表示,此案中,開發商人為違背了合同對商品房基本狀況的約定。開發商增加樓層的行為必然使陳某預期的相關公共設施使用人數增加,居住舒適度下降,開發商的加層行為對陳某的損害確實存在。開發商違約提高容積率,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因此,綜合考慮業主遭受損害的程度,以及開發商超建可能獲得的利益等因素,開發商應賠償陳某。
入住發現質量問題可索賠
案例:
2009年2月,秦某購買某樓盤的住宅一套。2011年12月,秦某對房屋裝修入住后,發現屋內墻體出現縱向和斜向裂紋、結構梁部分開裂、鋁合金窗邊滲水、鋁合金窗和玻璃不合格。秦某要求開發商整改修復,但遭到拒絕。秦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開發商對房屋整改維修,并支付秦某相應的搬家費等必要費用。點評:
魏亮律師認為,秦某所購買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了墻體裂紋等質量問題,開發商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在房屋修復期間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開發商應承擔修復房屋期間產生的搬家費、過渡費、清潔費等損失。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需要修復的,購房者可以請求開發商賠償因房屋修復期間所產生的搬家費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