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新余訊記者何琪報道:15日,新余市民陳女士在一家酒店吃完飯結賬時,竟被強制收取每人3元的“餐位費”。“3元錢并不多,但要提前告知或明示,這樣的收費合理嗎?”陳女士對此很不解。
顧客:在酒店吃飯被強收“餐位費”
據陳女士介紹,15日晚,她一家三口在新余市長青北路的“仰天太子軒”酒店用餐,餐桌上早已擺放了餐具和用一盒子裝著的公用餐巾紙。點菜時,服務員給了她一張菜譜,告知要什么菜只要在小方框內打個鉤即可。她點了4個菜共62元,要了4瓶啤酒4元(大廳特價優惠活動,1元/瓶),總共消費66元。
用完餐后,陳女士到前臺結賬,發現電腦小票上卻是75元。明明消費66元,怎么多了9元?對此,服務員解釋說是“餐位費”,還說其他酒店都是這么規定的,并非只有他們一家酒店這樣做。陳女士質疑這是霸王條款,進店用餐時沒有看到關于“餐位費”的任何提示,服務員之前也沒有告知,飯桌和菜單上更沒有任何關于“餐位費”的說明。
酒店:很多酒店都這樣做
16日,記者就此致電“仰天太子軒”酒店前臺,服務員承認確實向消費者收取了3元/人的“餐位費”,并表示新余許多酒店都在收,他們酒店還算收的比較晚的。當記者詢問該收費有沒有依據時,該服務員表示將向領導匯報,然后再給記者回復。
不久,該酒店一名自稱姓陳的負責人給記者來電。該負責人起初解釋說,所謂“餐位費”就是酒店提供的濕巾、紙巾之類費用,其他酒店也在收。接著該負責人又要求記者提供消費者陳女士的電話,稱想詢問一下具體情況,搞清楚是不是賬單出錯了。
消協:商家不得強制消費
針對餐飲行業中此類收費項目,新余市消協12315投訴熱線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依法享有知情權、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如果飯店經營者在事先未告知或約定的情況下向消費者收取“餐位費”,就有違公平、合理原則。飯店經營者如果強收“餐位費”,既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也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有強制消費者進行消費的嫌疑。消費者如遇到類似情況,有權拒絕支付,并可以向消協投訴。
物價局:11家酒店曾串通收費被查處
之后,記者又聯系上新余市物價局。該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去年3月30日,新余市工商聯餐飲酒店商會牽頭,城內11家較大的酒店企業以員工工資等成本上升為由,聯合簽署“有關餐位費、茶水費、服務費收取標準的倡導書”,決定對顧客收取一定的餐位費和服務費,具體收費項目如下——餐位費:包廂,含普通茶、紙巾和濕巾,5元/位;大廳:含普通茶、紙巾和濕巾,3元/位。服務費:針對自帶酒水客戶,可按當餐消費總額的15%收取。該局接到投訴后立即介入調查,及時制止了這一違法行為,下達了提醒告誡書,并對11家酒店企業進行了處理。
該負責人表示,雖然倡導書還沒正式執行,但這11家酒店企業聯合簽署倡導書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中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以及《價格法》中規定經營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