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聚會,免不了到餐廳吃一頓。不料,去上洗手間,腳下一滑,高跟鞋一崴,造成九級傷殘。李某在醫院治療花費了10多萬元,但餐廳卻拒絕賠償。
8月1日,萍鄉市安源區法院審理了這起身體權糾紛案件,某餐廳被判承擔顧客李某摔傷30%的責任。
5月2日晚,李某參加高中同學聚會,晚餐時來到某餐廳吃飯。席間李某去上洗手間,不小心腳下一滑,高跟鞋一崴,腳感覺到劇烈的疼痛。同學聽到李某的慘叫聲后迅速趕去,急忙將其送往醫院。
李某在醫院住院治療102天,用去醫藥費10多萬元,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李某的家人認為因餐廳沒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理應賠償卻遭到拒絕。隨后,他們向萍鄉市安源區法院起訴該餐廳。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餐廳作為服務性公共場所,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李某在被告經營的餐廳上洗手間時因為地滑摔倒,造成九級傷殘,餐廳未能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同時,李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安全注意義務,尤其深夜穿高跟鞋上洗手間,更應當注意自身安全,在沒有任何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摔倒并致九級傷殘的后果,李某自己沒有盡到注意安全保護義務應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對本案糾紛負主要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餐廳承擔30%的責任,賠償原告李某的各項損失3萬余元。
◎文/尹天蘭 記者黃基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