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方維芳報道:昨日,記者獲悉,省人社廳等六部門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上年度本企業經濟效益沒有實際增長的,企業負責人不得核增當年基本年薪。
根據《意見》,江西省省屬國企負責人薪酬以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為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原則上以上年度省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為基數,結合企業負責人薪酬調節系數確定。企業其他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0.5~0.8倍確定。
績效年薪是與企業負責人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相聯系的收入,根據企業負責人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原則上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內核定。
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企業負責人薪酬增幅應低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