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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上午,全國首例縱向壟斷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被告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以下簡稱為“強生公司”)被認定縱向壟斷,被判賠償經銷商53萬元。自此,歷經兩級法院、審理長達3年的強生壟斷案終于塵埃落定。這場訴訟為何長達3年?其爭議焦點又在何處?對以后的反壟斷案件有何意義?
8月1日宣判的銳邦公司訴強生公司案,是我國首例縱向壟斷案。
所謂縱向壟斷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
經銷商低價銷售,強生終止合作關系
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與強生公司有著長達15年的經銷合作關系,經銷合同每年一簽。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2008年經銷合同》及附件,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產品,在此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2008年3月,銳邦公司參與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舉行的強生醫用縫線銷售招標,以最低報價中標。4月,強生公司人員對銳邦公司的低價競標行為提出警告。此后3個月間,雙方溝通未果。當年7月,強生公司以銳邦公司私自降價為由,取消其在阜外醫院、整形醫院的經銷權;8月15日起,強生公司不再接受銳邦公司醫用縫線產品訂單;9月,強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
2009年,強生公司不再與銳邦公司續簽經銷合同。同年,強生公司修改經銷協議,放棄了一直以來堅持的“最低轉售價格限制”。
經銷商要求賠償損失,一審“舉證不足”被駁回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起訴強生公司“價格壟斷”,要求強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2012年5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不能證明強生“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危害,不能認定其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議,駁回了其訴請。
銳邦公司方面的律師岑兆琦說,“一審期間,最高院對于壟斷糾紛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舉證責任不明確,法院要求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太重,取證和舉證的難度很大。”
岑兆琦所說的“司法解釋”是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對部分壟斷行為舉證責任有了較為明確的分配。
“但是,像強生案這類縱向壟斷案的舉證責任仍然不夠明晰?!贬诅f。
2012年5月28日,銳邦公司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在此后一年多時間里,上海高院先后3次開庭審理。
雙方分別委托了國內知名經濟學家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專家意見也是針尖對麥芒——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龔炯認為,強生縫線產品在中國市場15年價格基本不變,系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采取跨期價格歧視策略的結果。這種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導致了產品價格被人為提高,社會總福利遭受無謂損失;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譚國富則認為,縫線產品的價格沒有因限制轉售價格而上升,所以不能認為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行為減少了社會總福利。
終審認定:“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妨礙競爭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被視為對縱向壟斷判定的基本條件,其中規定禁止“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但究竟什么樣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才算違法?這類案件該誰舉證、如何舉證?這是案件雙方爭辯最激烈的地方,也是此案的焦點。
上海高院明確,涉及“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糾紛”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銳邦舉證內容細化為22條。同時,提出了分析評判“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是否構成壟斷協議的基本辦法,即依據“相關市場”、“市場地位”、“行為動機”、“競爭效果”四方面進行分析評價。
“盡管如強生公司所述,醫用縫線產品市場不斷有新品牌加入,但強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變的價格從容應對競爭,充分說明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具有很強的定價能力,涉案產品缺乏需求彈性又更加鞏固了強生公司的定價能力?!痹摪笇徟虚L、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丁文聯說。
上海高院最終審理認為,強生公司在競爭不夠充分的醫用縫線市場具有很強的市場地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排擠了有效率的經銷商,不僅排除品牌內價格競爭,還降低了品牌間的價格競爭。強生公司應就其取消原告部分醫院的經銷資格、停止向原告提供縫線產品的行為而對銳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范圍限于銳邦公司2008年縫線產品銷售的正常利潤損失。
反壟斷呼聲高,進入訴訟少;訴訟成本高、舉證難
“雖然賠償上有差距,但行為上給予了定性,還原了事實真相?!贬诅f。法院宣判結束后,強生公司方面律師匆匆簽字離場,銳邦公司方面兩位律師卻有頗多感言。
8月1日恰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正式實施5周年。該案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我國首例原告終審勝訴的壟斷糾紛案件。
“通過該案的審理,可以為企業切實遵守《反壟斷法》、規范經營行為提供有益啟示。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并非當然違法,但在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情形下就可能構成壟斷協議,簽訂、實施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鄙虾8咴好袢ネラL朱丹說。
令人深思的是,《反壟斷法》實施5年來,反壟斷呼聲不斷,但真正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例并不多。據上海高院副院長吳偕林介紹,包括強生壟斷案在內,5年來,上海法院共受理、審結4起壟斷糾紛案件。其中,一起勝訴,一起敗訴,兩起庭外調解。
從案件類型來看,審結的4起案件中,有3起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件,占了壟斷糾紛案件的絕大部分,說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在經濟生活中表現比較突出。
從案發的領域來看,反壟斷民事訴訟已拓展到新興行業。在上海的4起反壟斷案中,一起案件涉及醫療器械業,一起案件涉及電信業,兩起案件涉及互聯網行業。
“我們3年訴訟之路證明,可以通過積極舉證獲得反壟斷勝訴,另一方面也證明了反壟斷訴訟之艱難?!贬诅f,成本高、舉證難,都讓很多企業對反壟斷訴訟望而生畏。在岑兆琦看來,反壟斷訴訟不僅僅是為了維權,還是對壟斷行為的威懾:“只有更多像強生壟斷案這樣的案例出現,才能夠真正警示那些強勢壟斷行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