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時30分,全國首例縱向壟斷案(縱向壟斷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主體間達成了排除、競爭協議。——記者注)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強生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駁回銳邦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至此,這起受到國內外學界、業界高度關注的壟斷案在歷經兩級法院長達3年時間的審理之后,終于塵埃落定。
記者注意到,今天的判決書長達71頁。在我國《反壟斷法》頒布五周年之際,這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起原告勝訴的壟斷案生效判決,這也預示著今后壟斷糾紛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原告方,只要舉證充分,就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強生“重罰”銳邦
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與強生公司有著長達15年的經銷合作關系,經銷合同每年一簽。
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2008年經銷合同》(以下簡稱《經銷合同》)及附件,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縫線部門的產品,在此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當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舉行的強生醫用縫線銷售招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4月,強生公司人員對銳邦公司的低價競標行為提出警告。7月,強生公司以銳邦公司私自降價為由取消其在阜外醫院、北京整形醫院的經銷權。從8月15日起,強生公司不再接受銳邦公司醫用縫線產品訂單。9月,強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事實上2009年,強生公司也不再與銳邦公司續簽經銷合同。2009年以后強生公司修改經銷協議,放棄了一直以來的最低轉售價格限制。在銳邦公司與強生公司合作的15年間,涉案的醫用縫線產品價格基本不變。
巨額損失引發訴訟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議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2012年5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不能證明此案所涉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危害,不能認定其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議,故判決駁回其訴請。
銳邦公司不服,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訴,上海高院先后于2012年8月30日、2012年10月30日、2013年1月21日三次開庭審理,銳邦公司和強生公司在法庭上展開了新一輪的唇槍舌劍,并分別委托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龔炯、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譚國富兩位國內知名經濟學家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這場訴訟受到國內外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被稱作“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
上海高院認定構成壟斷
由于案件復雜、涉及內容專業,銳邦公司和強生公司在法庭上就案件是否適用《反壟斷法》、銳邦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訴訟資格、壟斷協議是否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為構成要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雙方簽訂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是否構成壟斷協議以及銳邦公司的損失賠償如何計算等六大焦點進行了激辯。
上海高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應當適用《反壟斷法》,被上訴人在2008年《經銷合同》及附件中制定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在本案相關市場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同時并不存在明顯、足夠的促進競爭的效果,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所規定壟斷協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違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行為所作處罰以及之后停止縫線產品供貨的一系列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應當對其壟斷行為造成上訴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賠償范圍應限于上訴人2008年因縫線產品銷售額減少而減少的正常利潤,法院對其所主張損失賠償數額依法予以調整,綜合考慮同行業其他品牌銷售價格、相關稅負等因素。上訴人其他損失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原判,強生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駁回銳邦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日前正在參加“第二屆中國競爭政策論壇”的國內知名反壟斷法專家、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教授在獲悉此案判決內容后表示:“這是具有歷史里程碑意義的判決,44000余字的判決書,過半篇幅的精辟說理論證,表明了繼美國、歐盟之后,中國法院在審理反壟斷法案件方面不僅具備了足夠的專業能力,而且已經發展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審判理念。”
強生公司涉案產品“15年價格基本不變”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場廣受關注的縱向壟斷案中,雙方當事人都邀請了經濟學專家為自己出庭或提交書面意見,兩位專家都采用了經濟學上的“合理分析方法”。以下是在有關“強生公司涉案產品在15年間價格基本不變”方面的專家不同見解: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龔炯認為,強生縫線產品在中國市場15年價格基本不變,系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采取跨期價格歧視策略的結果。即,有市場勢力的生產商通過在不同時間確定不同的價格來將消費者分成具有不同需求函數的不同組合,通過初期向消費者索取高價,讓那些購買力強的消費者首先消費,隨后沿需求曲線逐漸降價,以吸引大眾消費。生產商早期靠單筆高價交易獲得高額利潤,后期靠交易規模擴大來獲取利潤。強生公司的這種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導致了產品價格被人為提高,大大減少了消費者剩余,社會總福利遭受損失。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譚國富則認為,強生公司縫線產品的絕對價格在15年中保持基本不變,并不能因此證明強生公司采取“跨期價格歧視”的定價策略,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其相對價格一直在下降。相反,縫線產品的價格沒有因限制轉售價格而導致上升,所以不能認為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行為減少了社會總福利。
針對兩位經濟學專家的不同解釋,記者采訪了本案審判長、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丁文聯。他表示,專家出庭的做法在壟斷案中很有必要,法院也充分考慮了兩位專家的意見。合議庭最后認為,盡管如強生公司所述,醫用縫線產品市場不斷有新品牌加入,但強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變的價格從容應對競爭,充分說明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具有很強的定價能力,涉案產品缺乏需求彈性又更加鞏固了強生公司的定價能力。這一點,對于法院綜合考量“相關市場競爭是否充分”和“強生公司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很強市場地位”兩項因素均非常重要。
丁文聯同時指出,本案的判決充分體現了《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在維護患者作為消費者的利益、以及全社會的公共利益方面。《反壟斷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