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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堅持周克華女友無罪對不上訴感到詫異

2013-03-2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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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周克華的女友張貴英被警察從重慶沙坪壩區看守所帶出。新華社發
3月22日,周克華的女友張貴英被警察從重慶沙坪壩區看守所帶出。新華社發

  江西企業網3月25日北京訊昨天上午,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公開對蘇湘渝系列槍擊案犯周克華女友張貴英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張貴英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張貴英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庭審 約70人全程旁聽

  昨天上午9點半,5位家屬、數十位媒體記者及當地人大、政協的部分代表約70人,全程旁聽張貴英案的宣判。

  重慶沙坪壩區法院經過審理查明,2012年4月,張貴英在四川省宜賓市與周克華(已死亡)相識后,將周克華帶至自己家中同居。同居期間,張貴英看見周克華持有槍支。同年6月10日,張貴英按照周克華的要求在中國建設銀行宜賓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宜賓分行分別開戶辦理了銀行卡。同年7月1日,張貴英與周克華一同來到重慶。

  2012年8月10日9時35分許,周克華在沙坪壩區鳳鳴山中國銀行上橋支行門口,持仿“五四”式手槍槍殺王洪和廖德應,劫得王洪裝有現金7萬元、手機3部的挎包一個。在逃離現場途中,周克華又持槍擊傷中國銀行保安馬志忠,槍殺鐵路警察朱彥超。當日12時許,周克華約張貴英在沙坪壩區陳家灣“7天連鎖酒店”附近見面,將劫得的6萬元現金交給張貴英。同日,張貴英按周克華的要求將6萬元現金分別存入在四川省宜賓市辦理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同月10日至13日,張貴英多次與周克華聯系,用電話和短信方式將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機關偵查和追捕8·10案件的相關情況告知周克華,并向周克華提供用于化裝、隱蔽的口紅。

  2012年8月14日,周克華在沙坪壩區童家橋雙菱皮鞋廠附近巷道內持槍拒捕,被當場擊斃。現場查獲周克華隨身攜帶的仿“五四”式和9mm手槍各一支。同日,張貴英在位于沙坪壩區高灘巖正街205號附56號2-6的暫住屋內被抓獲。

  □宣判

  數罪并罰并處罰金1萬

  法院認為,張貴英明知周克華是犯罪嫌疑人,在8·10案件發生后,多次將自己從新聞報道獲悉的公安機關偵查和追捕的情況通過電話、短信的方式告訴周克華,提供口紅幫助其逃避法律偵查,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窩藏罪。張貴英窩藏罪行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情節嚴重。

  張貴英明知是周克華犯罪所得的贓款而幫助其藏匿,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社會管理秩序,還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張貴英犯有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據此,遂作出了前述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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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態

  張貴英表示服判不上訴

  審判長宣讀判詞過程中,身穿橙色上衣的張貴英始終安靜地站在被告席上。審判長問其是否聽清判決,她立刻回答“聽清楚了”,但接下來問她是否服判時,張貴英低下了頭。沉默數秒后,她輕輕地說了一聲“服”,并隨即表示不上訴。

  張貴英的父母等家屬坐在前排旁聽席上,一直神情關切。閉庭后,張貴英轉身向家人跑去,其母親喊了一句話,但由于現場嘈雜,記者沒能聽清,法警隨即將張貴英帶走。

  領完判決書后,5名家屬一言不發走出法院,隨后分散離開,拒絕發表意見。面對現場“長槍短炮”的圍堵,張貴英年約50歲的母親情緒煩躁激動,一度揮手追打記者,試圖搶奪記者相機。

  京華時報記者雷軍實習記者孫亞京

  判決書回應辯護人四點疑問

  辯護律師稱始終堅持張貴英無罪對不上訴感到詫異和遺憾

  昨天,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列舉了張貴英案的42條相關證據,并對張貴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逐一做了解釋說明。雖然張貴英在宣判后表示服判,但免費為張貴英代理的律師姚飛對張貴英的服判決定倍感詫異,堅持認為張貴英是無罪的。

  □法院

  判決書回應四點疑問

  在重慶沙坪壩區法院的判決書中,詳細列舉了42條相關證據,并對張貴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逐一做了解釋說明。

  1

  訊問筆錄及短信獲取均合法

  辯護人提出,從抓捕張貴英到制作第一次訊問筆錄間隔時間長達五個小時,不能排除警方對張貴英刑訊逼供的可能;短信記錄的收集違反了憲法保護的“通信自由”且采用技偵監聽方式取得,收集程序不合法。 

  姚飛還提出,兩人的來往短信并不能證明張貴英有罪,他們只是在討論一個新聞事件。 

  法 院認為,公安機關抓捕張貴英后,根據其工作安排,依法對其進行訊問,符合法律規定,現無證據證明有刑訊逼供的情形;短信記錄是公安機關技術偵查部門在案發 后依法取得,收集程序合法。此外,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精神醫學司法鑒定書證明,2012年6月至8月14日期間,張貴英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

  DNA證明被擊斃者系周克華

  辯護人提出,現有證據不能確定實施8·10案的作案人及給予張貴英6萬元現金的人與8·14被擊斃的人是同一個人。姚飛律師告訴記者,截至法院宣判,張貴英并沒有親眼辨認被警方擊斃者的尸體。 

  法院認為,張貴英供認其在同居期間,見過周克華的身份證;從其同居房屋里提取的物品中,張貴英辨認出周克華的物品,經DNA鑒定與周克華的DNA相同;在 8·10案件現場遺留的彈殼上的DNA與周克華的DNA一致;在朱彥超被殺現場查獲的手機上的DNA與8·10持槍搶劫案的死者王洪的DNA一致;經鑒定 周克華之子周某某與被擊斃嫌疑人及周克華的前妻符合雙親遺傳關系;擊斃嫌疑人的現場遺留物上的DNA與周克華的DNA一致;經鑒定在朱彥超被殺現場提取的 彈殼為擊斃嫌疑人的現場提取的9mm手槍射擊遺留;經鑒定擊斃嫌疑人的現場提取的彈殼為現場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槍射擊遺留;張貴英對不同男子的相片進行了辨 認,張貴英均準確指認出周克華。這些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實施8·10案的作案人、8月14日被擊斃的人與給張貴英6萬元現金的人是同一人即周克華。

  3

  多條證據印證張知道周犯罪

  辯護人曾提出,張貴英并不知道周克華是犯罪嫌疑人,且不明知周克華給她的6萬元是犯罪所得。 

  法 院認為,張貴英辨認出周克華被擊斃現場所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槍就是周克華曾向她展示的手槍,印證了張貴英供述其曾看到過周克華持有該手槍的真實性;短信記錄 證明了張貴英明知周克華是8·10案件的作案人。銀行監控錄像及存款清單,證明了張貴英在8·10案發后將周克華交給她的6萬元現金存入其賬戶;短信記錄 證明了周克華要求張貴英將錢存完后把銀行卡藏好;張貴英曾供認其在8·10案發后知道周克華給她的6萬元是周克華犯罪所得。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張貴英 知道周克華給她的6萬元是周克華犯罪所得。

  4

  短信和供述均證明張窩藏周

  法院認為,張 貴英供述在與周克華同居期間知道周克華是嫌犯后,仍繼續為其提供藏匿處所;短信記錄和移動電話通話清單證明了8·10案發生后,張貴英多次將自己從新聞報 道獲悉的公安機關偵查和追捕情況通過電話、短信告訴周克華;張貴英對在沙坪公園與周克華見面的地點、口紅的指認及為周克華提供口紅的供述,證明了在 8·10案件發生后,張貴英為犯罪嫌疑人周克華逃避追捕提供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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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鏈接

  周張二人短信

  在法院所列舉的證據中,8·10案發生后周克華與張貴英來往的短信記錄占了判決書4頁紙,1/5篇幅。 

  2012年7月23日19時58分,周克華給張貴英發短信:“我這邊已打點到位,估計快發工資了。” 

  8月2日20點27分,周克華說:“這幾天正是各單位領工資的時候……我想第一次重要是造聲勢,數額不是主要的……聲勢造起來以后緊接是二、三次,手法與第一次完全不一樣,而且都是巨額,OK,工作匯報完畢。”張貴英1分鐘后回:“乖。” 

  8月10日13點26分,周克華說:“錢存完了發短信來,不用打電話,銀行卡藏好。” 

  8 月11日和12日,兩人就槍案頻繁通信,對于嫌疑人均稱呼以“壞人”。周克華多次使用“聽別人講”等語,如“聽別人講民警死之前求饒了”,“聽別人講的只 有7萬,我聽別人說的,如有謊言出門把他撞死”。張貴英告知“壞人”藏在山洞,警方在歌樂山搜捕。周克華回復稱,“一般來說壞人都是有備而來。重慶壞人太 熟悉了。估計壞人幾天內還有動作。那個村民不會說假話,另外壞人怎么會跑山里去?”張貴英則回復:“這個壞人真是太大膽了,他村里很多人都出來指證他,連 他家里都安裝了攝像頭、空調,警察都住到家了……我怎么知道他為什么去山里啊”。

  □律師

  對“服判”感到詫異和遺憾

  免費為張貴英代理的四川舟楫律師事務所律師姚飛于前天下午抵達重慶,法院宣判之前,他便已預料到張貴英可能獲刑。然而,在庭審過程中,姚飛始終看著張貴英,但張直到回答審判長提問,也沒有向律師征詢意見,她的“服判”讓姚飛倍感詫異。 

  姚 飛始終堅持,張貴英是無罪的,如今的結果讓他覺得十分遺憾。他介紹,自己除兩次開庭外,曾經兩次會見張貴英,“她以前很茫然,就像是小孩子犯了錯一樣,慢 慢才對整個事情比較清晰。”姚飛強調,他沒有料到張貴英會選擇不上訴,由于張的文化程度不高,可能對預期的后果并不太清楚,而其父母同樣文化程度不高,缺 乏主見,服判可能是被做了工作。 

  “5年。對不起。”出庭后,姚飛即發了這條微博。他說,當事人服判,本案即告一段落。由于受到壓力,他不愿做過多闡述,綜而述之,姚飛用值得“認真思考”來評價此案。他舉例,“貪官的老婆、子女哪個不知道他是犯罪,為什么不判他們刑呢?”

  □觀點

  如果證據可靠則量刑適中

  昨天,記者就此案判決結果聯系多位知名刑辯律師,對方均以對案情不明為由拒絕了采訪。北京浩偉律師事務所趙正彬律師有著17年的執業經驗,他了解情況后介紹,如果公訴方的證據可靠,法院對張貴英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且量刑適中。 

  趙 正彬介紹,明知是犯罪人還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就構成窩藏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他推測,法院判其四年,可能是由于周克華在南京犯案后張貴英就已經知曉而未舉報,還幫其藏匿導致重慶再次案發,情節嚴重。至于掩飾、隱瞞犯罪 所得罪,需要符合兩個主觀要件,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五年刑期應屬適中。 

  趙正彬提到,單一的供述并不能作為證據,而周張兩人的短信是對槍擊案的討論,當時討論此事的市民應該為數眾多。認定張貴英犯罪的重點在于,其案發前后是否和周克華在一起、是否明知是周克華、周克華是否告知其犯罪事實等,證據材料應對此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