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業網3月19日南昌訊為規范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行為,推動證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16日起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出具六條審慎性要求,并明確激勵對象應當是證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證券公司可以采取間接持股方式實施股權激勵。
據了解,目前國內證券公司的薪酬管理機制還不健全,比較突出的問題是薪酬結構不合理,以現金性收入和短期激勵手段為主,這對證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構成不利影響。
《管理規定》明確激勵對象應當是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并要求證券公司按照事先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確定激勵對象的范圍,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說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同時對激勵對象的行為合規性提出要求,規定公司現任獨立董事和監事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管理規定》強調,實施股權激勵的證券公司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或者激勵對象利用股權激勵計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信息誤導等違法違規行為。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管理規定》修改完善后盡早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