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張先生為其父親投保重疾險。2023年11月22日,張先生和其父親到保險公司柜面附加了住院報銷和住院補貼,并表示自己健康狀況良好,沒有過病史。2023年12月27日客戶因脊髓型頸椎病出險,住院治療11天后,于2024年2月20日向保險公司提交申請理賠。經公司調查后,發現被保人張先生的父親在2023年11月20日檢查發現椎體內異常信號,提示血管瘤可能。保險公司調查員已與醫院核實,相關報告單屬實,就診日期及診斷意見與系統時間相符。因該保單存在投保前未如實告知,且主觀上存在故意隱瞞。最終理賠重核,核保決定為“不承擔該附加險種項下因‘頸椎’疾病導致的相關保險責任的保險金給付”,所交附加險保費不予退還,且此次理賠不予給付。
《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案例中張先生正是因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才會在提出保險理賠時被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