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李媛)歷經3年審理后,國內首例縱向壟斷案昨日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賠償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
雙方爭端緣起2008年
《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實施,該案是中國《反壟斷法》頒布五年后,首例原告勝訴壟斷案。該案中的原告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與強生公司有著長達15年的經銷合作關系。
原告被告之間的爭端緣起2008年。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2008年經銷合同》(以下簡稱《經銷合同》)及附件,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愛惜康縫線部門的產品,在此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同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采購競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此事點燃了雙方矛盾。
隨后瑞邦公司遭受強生公司處罰,先后收到強生公司的警告、被取消在部分醫院的經銷權,后又被完全停止供貨,直到2009年,強生公司不再與銳邦公司續簽經銷合同。
銳邦公司曾一審敗訴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曾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議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2012年5月18日,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不能認定其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議,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銳邦公司不服,于去年5月28日提起上訴,上海高院先后三次開庭審理。
根據終審判決書,上海高院認為,本案爭議應當適用《反壟斷法》,確認本案《經銷合同》中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屬于《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協議,被上訴人制定該協議和按照該協議處罰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據了解,《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被視為對縱向壟斷判定的基本條件,規定禁止“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昨日,記者聯系到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但對方并未對此事進行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