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業網2月19日南昌訊 1月30日,九江市環保、公安部門發布《關于舉行在我市實施黃標車限行措施聽證會的公告》,征集代表參加2月6日舉行的聽證會,就九江市區主要干道實施黃標車限行措施進行聽證。然而與此同時,又發布了《關于在市區主要干道實施黃標車、無標車限行的通告》,決定從3月1日起對黃標車實施限行。對此,有市民質疑:聽證會還沒開,怎么就發布了實施通告呢?2月17日,九江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就此解釋說,實施通告只是草案,并非最終版本。
聽證公告和限行通告同日發
記者在九江市環保局網站上看到了《關于舉行在我市實施黃標車限行措施聽證會的公告》,公告稱,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九江市環保局、公安局擬就在該市城區主要干道實施黃標車限行措施舉行聽證會,時間是2月6日,聽證代表由社會代表10人,邀請代表11人組成。
在聽證公告后附有一份《關于在市區主要干道實施黃標車、無標車限行的通告》,通告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每日7∶00至22∶00,在我市主要交通干道實施黃色環保標志的機動車和無環保標志的機動車限行。”“凡在本市注冊登記并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在用機動車(不包括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應于2013年2月28日前取得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黃標車、無標車每日7∶00至22∶00不得在市區主要干道行駛。對違反通告規定在限行區域行駛的黃標車、無標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通告最后稱:“本通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記者看到,聽證公告和實施通告在網頁的同一個頁面上,發布日期都是1月30日。
市民質疑聽證會走過場
這兩份同時、同頁面發布的材料引起一些市民質疑。采訪中,不少市民認為,對高污染的黃標車實施限行,對改善九江城區的空氣質量有重要意義,做法很好,市民都會贊成。但好做法也應按程序來。在此事中,應先聽證,再發布實施通告。
在2月6日舉行的聽證會上,九江市環保、公安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闡述了對黃標車限行的法律依據、限行范圍、限行對象、處罰原則,以及實施該項措施的主要目的和意義等,聽證代表均表示支持黃標車區域限行,聽證會最后得以全票通過。
不過,在聽證會上,有代表當場提出質疑:既然實施通告都發布了,再開聽證會,還有什么意義?還有網友在論壇上質疑稱:“聽證日期是2月6日,可為什么1月30日就發布了《關于在市區主要干道實施黃標車、無標車限行的通告》?實施通告都發布了,還搞什么聽證會?這明擺著是走過場!”
環保部門稱限行通告是草案
針對質疑,17日,九江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解釋,與聽證公告同時發布的《關于在市區主要干道實施黃標車、無標車限行的通告》只是草案,不是正式通告。
既然是草案,為何未注明“草案”字樣呢?該負責人解釋說,網上的通告雖未注明“草案”字樣,但2月6日發給聽證代表的材料中,實施通告上確實注明了是“草案”。當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已作解釋。聽證會結束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要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和建議,完善限行的有關內容,報經九江市政府批準發布后,組織實施。“這說明,1月30日發布的實施通告確是草案,最終版本是會充分聽取和采納代表的合理意見的!”該負責人說。“而且,網上掛的這兩份文件,聽證公告在前,實施通告在后,這表明是按先聽證,后實施的程序進行的。”
律師觀點
“草案”字樣不能少
針對九江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的解釋,九江市際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前指出,兩份材料在網頁上的位置順序,不能說明此事是否按先聽證,后實施的程序進行,關鍵看發布日期,網上掛出的發布日期都是1月30日。時間上沒有先后之分,在程序上當然也就沒有先后之分。同時,網上的實施通告未注明“草案”字樣,市民當然會認為這是正式通告。
向前認為,雖然在6日聽證會上發放的材料上注明了“草案”字樣,但聽證會畢竟只有21名代表參加,而網上的通告面對的是千千萬萬的網民,更應注明清“草案”,以免讓人誤認為這是正式通告。因此,此次即使不存在“先上船,后買票”的情況,至少環保部門的工作存在瑕疵。通告草案發布不夠嚴謹。
黃標車為高污染排放車輛,是指裝有點燃式發動機、低于國Ⅰ排放標準或裝有壓燃式發動機,低于國Ⅲ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因其貼黃色環保標志,所以被稱為黃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