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業網3月14日贛州訊 3月12日,記者從市教育局獲悉,市政府近日出臺《贛州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根據《實施細則》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校車原則上應納入公司化管理。我市將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市政府籌措1億元資金,為每輛新購置的校車補助5萬元,縣(市、區)政府參照市政府標準配套。
《實施細則》規定,市、縣(區)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原則上不使用校車。農村學前教育民辦幼兒園原則上以就近入學、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為主,確需配置校車的,必須納入校車專營公司管理,服務半徑原則上控制在3公里范圍之內。校車接送學生時,應當嚴格按照行駛證核定人數和規定的路線、停車站點進行接送,嚴禁超員。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為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實施細則》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校等的各自職責?!秾嵤┘殑t》規定,從條例施行后至2014年8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2014年9月1日起,我市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校車。(特約記者陳小兵)
鏈接
《實施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10座以上載客汽車。《實施細則》規定,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并噴涂、張貼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和贛南校車專用標識,按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